根据公安部2019年7月17日颁布的“12条移民与出入境便利政策”: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华人,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在国家重点发展区域连续工作满4年、每年实际居住不少于6个月,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。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。
凡具有博士学历且在上海工作的外籍华人,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。
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随同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。
1. 外籍华人博士(主申请人)需提交下列材料:
(1)填写完整的《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》,2寸近期证件照2张(详见注意事项)。
(2)有效护照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。
(3)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。该证明为原中国护照、身份证、户口本(或户籍注销证明)等可证明曾经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材料,或上海市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外籍华人证明函。
(4)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和认证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。境内教育机构出具的须提供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》(可通过“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”或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办理认证手续);境外教育机构出具的,须提供中国驻外使(领)馆的认证证明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》(可通过教育部“国(境)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”办理认证)。
(5)有效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》(或《外国人就业证》、《外国专家证》)原件及2份复印件。
(6)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。
(7)工作单位《企业营业执照》副本或有关登记证明及最近1年网上年度报告、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》或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》或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》原件及最近1年联合年报(内资企业免交),并提交2份复印件。
(8)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(或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)原件及1份复印件。健康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。
(9)经中国驻外使(领)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。该证明上的姓名须与所持有效护照上的姓名一致;申请人如变更过姓名的,须在该证明上注明曾用名;申请人如满18周岁后在护照所属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,还需提供在该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。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。
2. 外籍配偶需提交下列材料:
(1)填写完整的《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》, 2寸近期证件照2张(详见注意事项)。
(2)有效护照及签证(或居留证件)原件及2份复印件。
(3)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。国外出具的,须经中国驻外使(领)馆认证,该认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。另需提交结婚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。
(4)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(或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)原件及1份复印件。健康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。
(5)经中国驻外使(领)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。该证明上的姓名须与所持有效护照上的姓名一致;申请人如变更过姓名的,须在该证明上注明曾用名;申请人如满18周岁后在护照所属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2年以上的,还需提供在该国家或地区无犯罪记录证明。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。
3. 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需提交以下材料:
(1)填写完整的《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》, 2寸近期证件照2张(详见注意事项)。
(2)有效护照及签证(或居留证件)原件及2份复印件。
(3)出生证明(或亲子关系证明、收养证明)原件及2份复印件。国外出具的,须经中国驻外使(领)馆认证。
(4)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。
(5)父母的结婚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(如父母离异的,应出具主申请人对该子女具有监护责任的证明,如法院裁决书等)。国外出具的,须经中国驻外使(领)馆认证。
(6)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的,须先办理国籍认定手续。
(1)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本人前来办理。18周岁以下子女需父母双方一同前来办理(父母离异的可由对申请人具有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办理)。
(2)证件照应为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照,尺寸48mm×33mm,人像脸部宽度大于等于18mm±1mm,头顶发迹距照片上沿1.5mm~2.5mm,人像下方以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或锁骨为宜。
(3)申请人变更过国籍的,需提交加入外国国籍证明。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,原内地居民还需提供原中国因私护照、国外定居证明(持因公护照加入外国籍的,需先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);原台湾居民还需提供台湾注销户籍证明;原港澳居民还需提供不再具有港澳居民身份证明。必要时,国外出具的证明须提供中国驻外使(领)馆认证。
(4)申请人姓名发生变更的,需提供更名证明或两个名字为同一人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,国外出具的,须经中国驻外使(领)馆认证。
(5)国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、婚姻证明、出生证明、亲属关系证明、收养证明、更名证明等相关材料,可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(领)馆认证,也可以提交所属国驻华使(领)馆出具的证明(不可为本人声明)。
(6)外文证明材料需经国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加盖公司公章,另需提供该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。
(7)申请人如需在《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》上打印中文姓名,应在申请表上“其他需说明事项”栏目中写明“制证时需打印中文姓名”。
以上为上海市出入境机构要求的办事条件和手续,因各地存在差异,请以当地出入境机构要求为准。